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03执505号
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浩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浩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冀某达成协议,由冀某代被执行人河南天浩达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60500元(含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案外人冀某已于20203月23日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安某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豫1303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