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2216号
原告:浙江上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95283843N,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湖城市商业广场7幢1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勋,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上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上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上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荣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栗琳
书 记 员 徐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