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4民初2173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魏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东壁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邯郸市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新兴大街南端远建。
法定代表人:田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魏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忠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