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1597号
原告: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2758877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00室。
法定代表人:赵远华。
委托代理人:王杰,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阳天贵现代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121308856497R,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南江乡新隆村上翁初组天贵茶园。
法定代表人:江冬才。
第三人: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2965B,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东方广场A座1单元5层6号。
法定代表人:丁鹏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天贵现代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