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财保5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2758877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赵远华,男,汉族,住址贵州省习水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向三被申请人借款2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三天后还款,还款期满后,申请人多次催收未获,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远华名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的房屋[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3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5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9号]及被申请人赵远华和***名下的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457号北尚华城G栋2层124号的房屋[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0号]。同时,申请人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6043901496702217)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远华名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的房屋[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3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5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赵远华、***名下的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457号北尚华城G栋2层124号的房屋[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杨晓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 记 员 顾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