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财保5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朱受敏诉前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黔0113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113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16行、第2页第7行“9层13号-20号的房屋[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3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5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9号]”更正为“9层16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3号]、9层18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5号]、9层19号[黔(2019)白云区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屋”。
审 判 员 杨晓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 记 员 顾照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