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TDP61W,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马头寨小区东山路**。
负责人:罗益。
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27588774,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div>
法定代表人:朱受敏。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04,14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与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一份;“竣工结算审核汇总表”一份;“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一份;“汇款明细”一张;“聊天记录”三张;“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一份。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704,14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