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2281号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厚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div>
法定代表人:朱受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以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11017993901471066534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限额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泰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黄学锋
代理书记员 丁 琳
校对人:黄 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