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5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丽臣路浏家冲10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益。
被执行人王家富,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家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32824元并支付利息163341元,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83元,执行费20457元,共计1626205元及利息。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已执行到案款259637.9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网络支付机构登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家富已被本院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1366567.04元及利息债权未能实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10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可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晖
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沈帅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