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终8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富,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涛,贵州威驰(金沙)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丽臣路浏家冲10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滔,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家富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核桃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6元,退还上诉人王家富。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程 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