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6民初669号
原告: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丽臣路浏家冲***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876354547.
法定代表人:张伟益,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滔,男,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秀萍,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华,男,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福,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淮阳县。
原告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桃装饰公司)诉被告周秀萍、朱广福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滔、被告周秀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广福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核桃装饰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1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已经产生的逾期利息61500元(按照拖欠工程款自结算之日2015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28日),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一直共同经营酒店业务,2014年11月份,两被告找到原告方要求原告方承包其七天酒店的装修业务,2014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周秀萍正式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在河南淮阳县新一中附近的七天阳光(1U)店装修工程,并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5年4月份,该酒店正式完工并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使用,两被告经营的七天IU酒店也正式对外营业。而根据双方主合同总工程款项为2500000元,2015年4月5日经过原告与被告朱广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项为55000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被告又确认工程款项所欠为44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30000元,剩余款项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秀萍提供的本案关键证据-涉案的七天阳光酒店(淮阳店)有关“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中显示发包人为周秀萍,承包方系案外人姚迎春。该合同并没有加盖原告单位印章,原告认为该合同系其委托姚迎春签订并进行施工的主张,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周秀萍也不予认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核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 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