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600号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190506,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陶甸路****。
法定代表人:费维忠,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36353,住,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将其承建的“南京溧水云海金属研发楼智能化工程”监控及消防设备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经核算,工程价款为775810元(含消防维修材料及人工费74310元),被告已付25万元,尚欠52581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支付,现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被告双方在《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方所在地在南京市浦口区;2.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是《材料采购合同》,该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专属管辖;3.2018年2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属于共益债务,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认为该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529元,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将随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清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