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95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9515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负责人:李业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颖,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李尊纪,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李兴华,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南京翔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尊纪。
被告:南京上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v>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委托代理人:周信,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李尊纪、李兴华、南京翔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驰公司)、南京上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强公司)、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之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利息67501.45元、罚息2143.97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给付律师费73877元;3、判令被告李尊纪、李兴华、翔驰公司、上强公司、王者之风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3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李尊纪、李兴华、翔驰公司、上强公司、王者之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为被告***主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发放贷款,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2017年11月28日申请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王者之风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8年2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1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对被申请人王者之风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1月7日王者之风公司及管理人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当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1破1号民事裁定,批准王者之风公司的重整计划;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1破1号民事裁定,将王者之风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执行监督期限延长六个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孔亚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来祥
书 记 员 包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