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74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负责人:李业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颖、陈佳,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李尊纪,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李兴华,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刘义芳,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翔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尊纪。
被执行人:南京上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1号1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4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尊纪、李兴华、刘义芳、南京翔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上强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1966.53元、罚息(截至2018年3月14日罚息62848.78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赔偿律师费20330元;二、李尊纪、刘义芳、李兴华、南京翔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上强贸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141966.53元、罚息(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律师费2033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李红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7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李尊纪、刘义芳、李兴华、南京翔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上强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因被执行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三、2021年12月23日、2022年2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均被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华有坐落于栖霞区××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由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时间2022年1月7日)并已发函该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李尊纪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李兴华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刘义芳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其中苏A×××**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苏A×××**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1月28日),并已发函该法院参与分配。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1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2年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圣祥
审 判 员 周庆安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诚
书 记 员 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