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06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小苔

书 记 员 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