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06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小苔
书 记 员 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