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901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本市白下区。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首先,被告认为本案应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之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审理。据被告了解,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时的履行地在建邺区,后原告与非法持有被告公章的人员一起搬到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虹悦城办公,合同实际履行地变更到了雨花台区,而原告在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的住址建邺区涟城汇实际上属于临时借用办公地点,非被告所在地,且被告从未到此临时地点办公过。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次,被告提供了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决定书》【(2018)苏0111破1号】,其中第11页认定,“管理人仍于2019年1月9日将王者之风公司公章、证照、印章监督移交给周宝平,不符合重整计划,亦违反破产法规定,王者之风公章等印章在2019年1月9日已由周宝平持有,管理人提交2019年1月11日盖有王者之风公章的劳动合同认为王者之风公司已于2019年1月1日聘用周宝平担任办公室主任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时间逻辑,本院不予采信,对管理人不当监督行为予以纠正。”故,原告属于与非法持有被告公章的人签订合同,并和他人共同非法控制被告的印章和财务账册,鉴于上述行为已被浦口区人民法院生效的决定书认定为违法,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避免不同法院对于同一事实裁判存在分歧,亦恳求贵院将此案移送至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为劳务协议,故被告认为系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2019年3月份签订的劳务协议、被告提供的《决定书》【(2018)苏0111破1号】认定的内容,双方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存在较大分歧,原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就在建邺区,在此情况下本院无管辖权,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所在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隽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