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4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建邺区工作,工作成果、过程和工资支付均发生在上述地点,后因搬迁,到雨花区应天大街619号临时办公时间1个多月,其主要工作行为发生在建邺区内,在一审法院审理,便于查明事实和公正判决,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涉《劳务协议》约定,双方如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中街金星大厦401-1室,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韦韬
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