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9350号
原告**,女,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黄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娇与被告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娇撤回对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宋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