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乾锋建设有限公司、吴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4民初1094号
原告: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石景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龙,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乾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徐卫锋。
被告:吴伟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
被告:徐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方正县。
原告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乾锋建设有限公司、吴伟华、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00元,由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170.00元,退回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景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佳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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