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公司、路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2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路某,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本院在执行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路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冰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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