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公司与张凤江、于忠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24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石景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张凤江,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日本。
被执行人于忠艳,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日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凤江、于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凤江、于忠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情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亮
审 判 员  陈宏岩
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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