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8)黑0110执恢770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此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执恢770号及(2018)黑0110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