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417号

申请人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房产落户到***两处房产,故预查封***两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6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9号楼3单元32层3室的房产档案及土地;

二、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6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9号楼3单元32层2室的房产档案及土地;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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