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417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247745.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0元。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提供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落户到***两处房产,故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6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9号楼3单元32层3室的房产档案及土地;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6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9号楼3单元32层2室的房产档案及土地的两处房产,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截止至2018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金1247745.50元、案件受理费16030元及执行费。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7月11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方正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向阳龙科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