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3812号之二
原告: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18号1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61020531J。
法定代表人:范得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海,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1单元1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190133。
法定代表人:简永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忠,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达,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8-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338051135。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香辉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原告贵州和中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春容
书 记 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