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6148号
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新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平,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翡,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陆捷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金花路蓝花道海福仓储大厦办公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明光。
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陆捷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