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4民初172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湖南尤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22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尤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自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