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财保475号
申请人:山东金钻凿岩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赵王楼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伟。
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黄金路118-2-1-5号。
法定代表人:叶辉。
被申请人:张天顺,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李会宾,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山东金钻凿岩钎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天顺、李会宾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天顺、李会宾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