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63号
申请人: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2号楼1层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8ELB6E。
法定代表人:林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金路118-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09129485。
法定代表人: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3278.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已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278.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先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川平
书记员余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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