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73号
申请人: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林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瑶、冉雨寒,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黄金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82360.27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贵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782360.2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