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23民初66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东冶镇东红路8号。
法定代表人:武俊宏,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至指定银行,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