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东冶镇东红路8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武县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武县凤凰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武县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5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重审应查清原审原告主张买卖合同中混凝土的转移交付及支付价款具体情况,根据查明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付价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5民初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