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武某1与边某、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1武某1,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五台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某边某,男,1949年3月15日生,汉族,五台县人,五台县人,农民。
原审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东冶镇东红路8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2武某2,经理。
上诉人武某1武某1与被上诉人边某边某,原审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1武某1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某1武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