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24执异1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王秀枝,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常志勇,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常四四,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王二眉,男,1955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韩白小,男,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常贵兴,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胡三三,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高润存,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张二娃,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蒲勇,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高三连,女,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刘眉世,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苏秀娟,女,2001年7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东红,男,繁峙县砂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五台县东冶镇东红路**。
法定代表人:武俊宏。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秀枝、常志勇、常四四、王二眉、韩白小、常贵兴、胡三三、高润存、张二娃、蒲勇、高三连、刘眉世、苏秀娟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申请人追加第三人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中,因工资款已全部支付,执行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第三人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员 康小磊
二0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