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23民初148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俊宏,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