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23民初148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俊宏,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