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1财保18号
申请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涟江南路山水田园城8栋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087050775;
法定代表人余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银河世纪13幢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J8H11G;
法定代表人康修贤,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8日生,住贵州省平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2×××31和***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予以查封、冻结,合计517109.2元。申请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052270000000104)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2×××31和***的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在人民币517109.2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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