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花溪顺和隆建材经营部、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8729号
原告:贵阳花溪顺和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摆勺村贵州天利机电城B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1MA6HD3F83J。
经营者:吴桂恒,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洪,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银河世纪13幢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J8H11G。
被告:章胜军,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贵阳花溪顺和隆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花溪顺和隆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9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花溪顺和隆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91元,合计1205元,由原告贵阳花溪顺和隆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