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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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光亚,总经理。
被告: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
法定代表人:康修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义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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