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1执保6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涟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高,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康修贤,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8日生,住贵州省平坝县十字乡,公民身份证号码。
二、案件由来
本院在审理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520501533600********和***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账号、支付号账号在人民币517109.2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2020年5月21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20)黔273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保全申请。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依据(2020)黔273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开展查控并实施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此,对(2020)黔273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已执行完毕,现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韦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