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2412号
原告:上海梓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健,总经理。
被告:银林(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D座L4-9&10室。
法定代表人:张耀荣。
原告上海梓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林(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梓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梓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梓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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