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晟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1045号
申请执行人符维福,男,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晟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符维福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晟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晟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符维福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晟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晟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