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66号
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乡镇企业贸易城)第一期B幢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6486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号临4幢、1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886263499。
法定代表人:黄彬。
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货币资金494,140.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494,140.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29073901429070931)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4,14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