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景天路19号。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建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来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建劳务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13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马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