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5381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同,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82243XB,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52号赛虹数字科技文化产业园01栋3层303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同,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87122385L,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163。
法定代表人:余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立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丘,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麻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