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4107号之一
原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87122385L,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民委会A栋办公楼1-163。
法定代表人:余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立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7865978C,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路A栋办公楼7-10。
法定代表人:施竞元。
原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尹 洁
见习书记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