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犇牛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58号
申请执行人**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87122385L,住所地在**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伏家场******。
法定代表人:余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犇牛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W87BX4,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世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犇牛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19)苏0113民初6014号民事裁定书、(2019)苏0113民初60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犇牛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3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犇牛盛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渣土弃置费)1235930.3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