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沈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上诉人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朱云云
审判员 王巧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