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沈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定荣,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上诉人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鹏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徐 达
审 判 员 葛荣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宏敏
书 记 员 戴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