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1号楼世茂大道60号A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心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丹百岁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黑大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付崇岩,该公司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丹百岁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25987.63元及利息。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谢 宁
审判员 李晓芳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