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32执701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再成
书记员 张希军